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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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黃煌文
債 務 人 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
債 務 人 張玉梅
債 務 人 翁永鈺
債 務 人 翁永鴻
債 務 人 翁永錕
債 務 人 翁永慶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㈠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、張玉梅、翁永鈺、翁
永鴻、翁永錕、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
同)3,486,44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3.11%計算之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
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
金,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60元。
㈡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、張玉梅、翁永鈺、翁 永
鴻、翁永錕、翁永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,529,878元,及
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23%計算之利息
,與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
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16元
。
㈢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4,376,006
元,及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.48%計算
之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
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
程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01元。
㈣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509,445元
,及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23%計算之
利息,與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
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債務人翁豐利即泓利捲門工程
行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23元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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