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伩發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
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
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伩發發支付命令,惟查本件債務
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
詢單在卷可稽,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
令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,並繳納聲明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