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
債 權 人 楊淑雯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
定代理人。二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。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
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已履行之情形。四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
述。五、法院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
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林清祥共同
向債權人承租房屋,惟積欠租金未清償。第三人林清祥於民
國(下同)112年10月19日簽立承諾書表示願於112年11月9
日清償租金新臺幣(下同)350,000元,嗣到期仍未清償,
後債務人遂於承諾書下方簽名同意於112年11月30日前清償
。惟期限屆至,債務人卻仍未清償,而搬離承租之房屋。故
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租金350,000
元及利息等語。
三、經查,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承租人為第
三人林清祥,故債務人並非本件租賃契約之當事人。又依債
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內容記載,債務人於112年11月9日立據
簽名,僅承諾對第三人林清祥若未於展延日即112年11月30
日還款時,願意負擔清潔費用及訴訟費用,另承諾承租房屋
若成為凶宅,願負擔損害賠償,惟其並無代償第三人林清祥
所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,此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影本1
份在卷可稽。是本院尚無法以債權人所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
書及承諾書等資料,即認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成立租賃關係或
有租金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。綜上規定及說明,本件
債權人所提釋明資料未足,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