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債務執行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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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591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長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兼法定代理人 紀宏泉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紀弘明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紀宏泉、紀弘明之股票及債務人
紀弘明對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之薪資債
權,惟查債務人紀宏泉、紀弘明之股票,係保管於台北市大
安區,而台南家專學校財團法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事務所則
設於台南市,均非屬本院轄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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