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債務執行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9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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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92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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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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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麗珠間請求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
或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(即勞保就保
資料、郵局存款所在地)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
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,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,有債
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。依前開說明,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自屬不合,爰依前開規定,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
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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