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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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
聲 請 人 陳正宗即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,0
00元。
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9,
528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
理之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;法院就前條第5
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
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
第5項、第18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107年度司繼字第24號裁定為
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,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
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查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
資酌定報酬數額,其管理報酬應由鈞院核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
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,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
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於法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
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土地變賣、清償債務等事宜,評估其
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
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
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0,000元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又
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9,528元,有前
揭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,足堪採信,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
所示之費用,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 記 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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