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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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 住○○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號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改依附表所示方式、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女,民國○○○年
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為會面交往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原為夫妻關係,育有未成年子女丙○○,
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23日離婚,並約定丙○○之權利義務(下
稱親權)由聲請人行使負擔。相對人前向臺灣○○地方法院(
下稱○○地院)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,經○○地院於112
年9月1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
聲請,並酌定相對人與丙○○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。因相對
人過往對前婚姻之女兒有逾矩行為,且發現相對人對丙○○有
嘴對嘴之親吻行為,復多次以聲請人資料向他人借款,導致
經常接到不明人士來電討債、恐嚇,且相對人也會向債主透
露未成年子女之相關訊息,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有人身安全
疑慮,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立場,認為不適宜進行過夜之會
面交往,就相對人與丙○○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時間,平日及寒
暑假改為每月第二、四週週六及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(
不過夜),交付地點在嘉義縣○○麥當勞;農曆過年改為除夕
及初一上午10時至下午5時(不過夜),除夕上午之交付地
點在嘉義縣○○麥當勞,除夕下午送回地點及初一接送地點在
○○縣警察局○○分局○○派出所等語。
二、相對人則以: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,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
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,但其會面交往
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,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;法院
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
注意下列事項: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子
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
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
願及態度。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
間之感情狀況。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
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。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
值觀;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,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
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,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
、稅捐機關、金融機構、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、團體或具有
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,民
法第1055條第5項、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:
㈠兩造原為夫妻關係,育有未成年子女丙○○,兩造於111年5月2
3日離婚,並約定丙○○之親權由聲請人行使負擔。相對人前
向○○地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,經○○地院於112年0月
0日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,
並酌定相對人與丙○○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等情,有戶籍謄
本、○○地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
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自堪以認定。
㈡經本院依職權囑託社福單位分別派員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
,所得之訪視報告如下:
⒈聲請人及丙○○方面:「㈠綜合評估:1.過去會面交往(付)狀
況評估:兩造111年5月23日協議離婚時未明訂會面交往方式
,相對人可與未成年子女通話、視訊,並自行前往未成年子
女住所與未成年子女居家或外出互動,但無過夜安排,惟聲
請人感覺相對人經常以會面交往為由騷擾滋事,且為躲避相
對人之債權人而於今(112)年3月25日攜未成年子女搬遷到目
前縣市,相對人同時也提出改定親權之聲請,經由法院暫定
會面交往方式(無過夜安排)後,雙方基本依循該方式進行直
至今年10月相對人遭羈押於○○看守所。據聲請人所述,相對
人於會面交往押間仍有諸多不妥情事,如會與未成年子女嘴
對嘴親吻、攜未成年子女前往外縣市向地下錢莊借錢、報警
謊稱會面交往遭阻並要求警察陪同到住家查看,或又以會面
受阻為由逕自前往未成年子女目前就讀之學校要求與未成年
子女見面等,均致聲請人不堪其擾並感到恐懼。雖相對人所
提之改定親權聲請已於今年9月裁定駁回,但訂有會面交往
方式,聲請人原本也接受裁定内容,惟認為相對人上述行為
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,難以接受有過夜之會面安排,
故於今年11月提出本案聲請。2.現在會面交往(付)狀況評
估:兩造原本應該依循臺灣○○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
8號裁定内容所訂定之會面交往方式進行,惟因相對人涉有
刑事案件而於今(112)年10月5日遭羈押於○○看守所至今,故
無法進行會面交往。3.未來會面交往(付)規劃評估:聲請
人自述基於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考量而難以接受過夜之會面
安排,並認為寒、暑假依平日會面方式、頻率進行即可,而
無額外增加天數之意願;平日之會面交往方式為每月兩次,
訂於第二週及第四週週六及週日之上午十點進行至當日下午
五點結束,無過夜安排,交付地點設定於嘉義縣○○麥當勞;
農曆過年期間(除夕至初五),相對人可於除夕、初一兩日
進行會面,會面時間為除夕早上十點於嘉義縣○○麥當勞進行
交付,當日下午五點送回○○縣警察局○○分局○○派出所,初一
當日早上十點至下午五點,去回之交付地點皆訂於○○縣警察
局○○分局○○派出所。不過因為尚無法得知相對人刑事案件之
判決、刑期長短,聲請人也尚未具體考量相對人服刑期間之
會面交往方式,而難以評估聲請人所期待之會面交往方式是
否具可行性。4.會面交往(付)正確認知評估:聲請人清楚
知悉非同住方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。5.善意父母
内涵評估:聲請人自111年5月離婚後至今,對於交往之態度
基本一致,可接受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以通話、視訊、外出
互動等方式維繫親情,但也考量相對人曾對前段婚姻所生之
女兒有踰矩行為且擔憂未成年子女會因相對人債務問題受到
波及,故對於會面交往方式之安排有所限制,無法同意過夜
安排,也無意於寒、暑假期間額外增加天數。㈡其他具體建
議:惟因本會訪視轄區為訪視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,僅能針
對其二人所述内容進行整理,無法綜合相對人之會面經驗、
想法、刑事案件判決而給予具體建議,建請法官參酌對造訪
視報告、兩造當事人開庭陳述内容後,綜融規劃安排會面交
往方式」(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
會112年00月00日保康社福字第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)
。
⒉相對人方面:「因相對人(案父)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羁押中
,另案父也自述即將入監服刑4年,若案主要探視案父,也
需聲請人(案母)願意協助之,故無法給予客觀的建議,建
請法官參閱聲請人(案母)、案主訪視報告後,再予以裁定
」(社團法人台灣安心家庭關懷協會112年00月00日台安會
字第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)。
㈢依聲請人所提之事證可知,相對人確有四處借貸欠款、因詐
騙被判刑等情,復參考上開訪視報告之建議、丙○○之意見暨
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,認現階段相對人固不宜偕子女
同住過夜,惟相對人雖未擔任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親權人,仍
有與未成年子女丙○○聯繫、會面以維親情之權利,且丙○○仍
需同時享有父母關愛,以促使其人格正常發展,爰裁定相對
人改依附表所示之方式、時間與未成年子女丙○○為會面交往
。
五、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資料,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,
爰不予一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
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、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
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喬琳
附表(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暨兩造應
遵守事項):
一、於相對人在監服刑期間:
聲請人得依「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」之
規定,向相對人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遠
距接見,每月進行1次。
二、相對人出監後至未成年子女滿15歲前,相對人得於下列時間
、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:
㈠平日之會面交往(含寒暑假期間):
⒈於每月第二週、第四週之週六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、週日
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。
⒉如果丙○○當週有活動,則以丙○○為優先。
⒊接送地點為嘉義縣○○麥當勞或兩造約定之處所。
㈡農曆過年期間之會面交往:
⒈除夕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。
⒉初一上午10時至同日下午5時。
⒊除夕上午10時之交付地點在嘉義縣○○麥當勞或兩造約定之處
所;除夕下午5時送回地點、初一接送地點均在○○縣警察局○
○分局○○派出所或兩造約定之處所。
㈢農曆春節期間會面交往與平日會面交往日期重疊時,不另補
其他會面交往時間。
㈣相對人若於前開所定會面交往時間無法進行會面交往,應提
前2日聯絡聲請人。
三、於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後,兩造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,由
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。
四、兩造應遵守事項:
㈠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。
㈡兩造均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或仇視對造之觀念。
㈢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,而相對人無法
就近照料時,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,即聲請人在其會
面交往實施中,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。
㈣兩造得另行協議變更或增減上開會面交往之時間。
㈤於會面交往期間,聲請人得為見面、通話、通信、致贈禮物
、交換照片、拍照等行為。
㈥相對人在非會面交往時間,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之作息時,
得與未成年子女通話或視訊,並得隨時以書信、傳真、網路
(電子郵件、LINE、社群網站)或其他適當方式與未成年子
女聯絡。
㈦未成年子女之住址、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,聲請人
應隨時通知相對人。
㈧兩造均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,若有任何對子
女不利益之情事,他造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親權人或變更會
面交往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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