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聲請復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雷惠玲
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債權人: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雷惠玲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;㈢
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
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
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,經鈞院11
2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民國113年1月
23日確定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,為
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
債再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憑,並經本院依
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,堪信為真。聲請人既有首揭條
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,其聲請復權,自屬有據,應
予准許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 記 官 方瀅晴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