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改定監護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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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35號
聲 請 人 何佳雄
相 對 人即
受監護宣告人 何佳宏
關 係 人 何陳秀蜂(原監護人)
鍾憶婷
何佳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改定戊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
&ZZZZ; &ZZZZ; 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○○(男,民
國00年0月
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監護人。
二、指定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,相對人丁○○前經本
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7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,並選定關係
人即兩造母親甲○○○為其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
財產清冊之人,然因原監護人即關係人甲○○○目前患有失智
症,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,爰請求改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
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,並指定關係人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之人。
二、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,或有顯不適
任之情事者,法院得依受監護人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檢察官
、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改定適當之監護人,
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;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
護人時,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並應依受監護
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:
㈠受監護人之年齡、性別、意願、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
。㈡監護人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意願、態度、健康情形、
經濟能力、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。㈢監護人與受監
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
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,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,法人及其代表
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、第1094
條第4項、第109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
護之規定,依同法第1113條,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。
三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丁○○之胞兄,相對人前經本院112年
度監宣字第27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定關係
人甲○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確定乙情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
前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又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
原監護人甲○○○,經診斷患有失智症,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
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25頁),堪認若由關係
人甲○○○繼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監護人
,不符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,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改
定監護人,即屬有據。
(二)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乙○○分別係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兄
長及兄嫂,有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
願,原監護人甲○○○及受監護宣告人丁○○之其餘手足丙○○亦
均表同意,有親屬同意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頁),故
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及由關係人乙○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,應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
,爰裁定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四、監護人變更時,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
護人。前二項情形,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
內,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,作成結算書,送交新監護人、
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。新監護人、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
前項結算書未為承認前,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。同法第10
99條之規定,於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
產,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
報法院,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7條第1、3、4項、第1099
條之規定。是本件改定監護人事件確定後,原監護人甲○○○
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移交事宜,監護人戊○○亦應檢具受監護
宣告之人之相關財產資料,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○○向本
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 記 官 劉哲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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