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拋棄繼承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14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繼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蔡勝泰
蔡勝聰
林景暘
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政傑
兼聲請人暨
前列聲請人
送達代收人 蔡美鈴
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拋棄繼承准予備查。
二、其餘拋棄繼承(即聲請人林景暘部分)應予駁回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風林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風林之子女、孫子女,被繼
承人於民國112 年1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
並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
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承,請准予備查
等語。
二、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,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;遺
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親屬
;㈡父母;㈢兄弟姊妹;㈣祖父母。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
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優先,並為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條所
明定。經查:
㈠、被繼承人蔡風林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00鄰○○00號之1
)於112 年12月14日死亡,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
、林景暘為被繼承人之子女、孫子女,為法定繼承人乙節,
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聲請人現戶戶籍謄
本等件在卷可查。因此,聲請人蔡勝泰、蔡勝聰、蔡美鈴於
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,與法律規定相符,應准予備
查,先為說明。
㈡、又聲請人林景暘為被繼承人蔡風林之孫子女,為第一順序繼
承人乙節,固據提出前揭文件為憑。惟本院依卷附被繼承人
繼承系統表,被繼承人蔡風林尚有第一順序先順位之繼承人
即長子蔡勝泰(已聲明拋棄繼承)、長女蔡菀庭、次子蔡昇
達、參子蔡勝聰(已聲明拋棄繼承)、次女蔡美鈴(已聲明
拋棄繼承)為繼承人,其中繼承人蔡菀庭、蔡昇達、尚未聲
明拋棄繼承乙節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憑。因此,
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
子輩為其繼承人,則繼承順序在後之第一順序親等較遠之孫
輩繼承人即聲請人林景暘自非當然繼承,其聲明拋棄繼承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紜飴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