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23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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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繼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李耿豪 住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0鄰○○○000○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金村(男,民國52年10月23日生,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嘉義縣○○市○○
里0鄰○○○000○0號)之次男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2
年12月1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
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李金村之遺產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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