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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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58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傅上華
相 對 人 根菓企業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邱子芮
相 對 人 蔡幃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請求鈞院准予確認本案訴訟費用數額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: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
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
費用額之證書」。經查,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(本
院112年度訴字第609號)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惟
未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
用額之證書。因此,本件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不符,尚不應
准許,應予駁回之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聲請人於備齊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
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或繳費收據之後,得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
費用額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
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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