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閱覽卷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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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6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相 對 人 郭佳璋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一內
第99-151頁,及該卷第549頁有關郭佳璋之母郭林阿路,郭佳璋
之祖母林陳不碟,郭佳璋之曾祖母陳泉部分之卷證資料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割共
有物事件被告郭佳璋之債權人,因郭佳璋為本件標的之繼承
人,然不知其繼承之標的,爰為本件聲請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
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
院裁定許可。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
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
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訟
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郭佳璋之債權人,有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
1775號債權憑證可證可證,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
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。是參酌前述說明,聲請人所為聲
請,於法有據,應可准許。惟卷內關於郭佳璋之被繼承人及
繼承標的以外其他資料等有關個人資料之部分,原僅係供本
院認定起訴合法與否及是否為合法繼承人所用,與聲請人對
郭佳璋之金錢債權無關,且涉及其他被告個人身分資料之隱
私,為防止他人之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損害,該部分之
卷內資料,自應限制聲請人閱覽。
四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簡純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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