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1號
原 告 張竣傑
被 告 蘇澤峰
被 告 林子淨即林宴憶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澤峰、林子淨即
林宴憶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蘇澤峰、林子淨即林宴憶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共新臺幣(下同)575,000元,應繳納
第一審裁判費為6,280元,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
如果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