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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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2號
原 告 陳東順
被 告 許洋頊律師即陳東益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5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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