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返還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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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號
原 告 翁子涵
被 告 蔡政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,013,151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20,998元。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20,4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秀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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