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返還土地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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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2號
原 告 黃政昌
被 告 黃建智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○○市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
地下之膠管排水溝建物(佔用面積為0.4625平方公尺)拆除後並
將土地返還原告。是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359元(計算式:0.4625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
尺5,100元=2,35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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