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代位繼承登記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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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5號
原 告 鄭月英
被 告 翁英展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繼承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係代位翁全嘉之全體繼承人請求就翁全嘉所遺坐落嘉義
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○0地號土地,權利範圍全部,辦理繼承登記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72,960元(即原
告所得受之利益,計算式:135.6平方公尺×11,600元/平方公尺=
1,572,96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
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蘇春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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