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3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3號
原 告 呂敦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庠等4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理由及附表所示之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、原因事實及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亦有明定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
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
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。是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必須明確一定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(最高法院76年度台
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同此見解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表明要相對人嘉義大林地政事務所停止相
關過戶事宜,但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停
止過戶之標的為何?且原告僅提及所謂相對人嘉義大林地政
事務所,亦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判命被告劉永庠等4人應為
何種行為?),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
求判決之內容。因此,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未臻明確具體,本
院尚難憑斷原告起訴利益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及以裁定命
原告繳納裁判費,故原告起訴尚屬不合程式。準此,本院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
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,超過期限未補正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
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彥廷
附表:
⒈原告將大林地政事務所列為相對人,究有無將其列為被告而起
訴?並具體陳報「訴之聲明」。
⒉若原告起訴請求標的為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,請陳報
當初拍定之價格為何?並請具體陳述更正聲明後之民事上請求
之依據、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。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