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(再審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9號
再審 原告 陳戊興
再審 被告 林豊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(再審)事件,再審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,807,250元,應徵得再審裁判費68,4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慶昀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