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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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5號
原 告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
被 告 嘉義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07,39
6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,9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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