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分割共有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2號
原 告 戊○○
被 告 庚○○
己○○
辛○○
甲○○○
丙○○○
乙○○○
丁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,於起訴前應經
法院調解。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
幣(下同)10萬元以上,未滿100萬元者,徵收1,000元。另分割
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
403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1分別著有
規定。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,而原告就坐落嘉
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皆為3分之1,就同段9
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為7分之1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
萬9,242元【計算式:〔(面積179.9㎡+2.5㎡)×公告現值8,100元÷
3〕+面積67.72㎡×公告現值3,800元÷7=52萬9,242元(元以下4捨5
入)】,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,是依前開規定應徵得
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(聲請
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