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3號
原 告 翁仲安
陳麗雪
上列二人之
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
邱劭璞律師
被 告 嘉義縣消防局
法定代理人 蔡建安
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消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5,787,480元【計算式:⑴本金部分:2,796,209元+2,850,594元=
5,646,803元;⑵起訴前(112年8月22日至113年2月19日)的利息
部分:69,661元+71,016元=140,677元。5,646,803元+140,677元
=5,787,48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3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
補繳,如果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毅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