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告 北歐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阿隨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
黃立心律師
郭桓甫律師
被 告 虹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兆馨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6,09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
判費8,5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方瀅晴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