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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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7號
原 告 桂一心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
的價額,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系爭房屋價額(或房屋稅籍資料、
課稅資料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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