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拆屋還地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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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陳如媚
被 告 崔倩筠
林正芳
邱建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○○○段0000000○00000
00地號土地面積54平方公尺(以實際為準)之地上物拆除,並將
土地返還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74,
800元(計算式:54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16,200元/平方公尺=
)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亭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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