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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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1號
原 告 AC000-Z000000000 (年籍詳卷)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AC000-Z000000000之父 (年籍詳卷)
AC000-Z000000000之母 (年籍詳卷)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
被 告 黃冠達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黃靖硯
郭佳容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本件起訴金額固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惟原告三人之
請求權屬各自獨立,應各自按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分別計算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哲瑋
附表:
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AC000-Z000000000 30萬 3,200元 2 AC000-Z000000000之父 15萬 1,550元 3 AC000-Z000000000之母 15萬 1,55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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