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2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2號
聲 請 人 簡麗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
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
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
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方瀅晴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簡玲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 112年7月7日 500,000元 AZ0000000 簡麗綿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