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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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號
聲 請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名凰
代 理 人 林尚蓉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春榕
支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王義正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 112年8月31日 67,480元 0000000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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