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9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9號
聲 請 人 吳進田
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
複代理人 李佳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先前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兩張,經
鈞院112 年度司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業已於民國
112年8月4日公告於鈞院網站。現因前揭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
已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
貴院為除權判決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公示催告,聲請人
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」
經查,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5號裁定
准許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於112年8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坤榮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信用部 112年5月20日 69,370元 FA0000000 002 羅義盛 嘉義縣中埔鄉農會 信用部和美分部 112年5月22日 47,212元 FA0000000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