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4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0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
- 被告甲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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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○○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
法定代理人 丙 ○
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,履勘現場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~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~B 法 官 蕭道隆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
~B 書記官 李銷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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