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公示催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2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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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爰聲請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
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申報權利
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
者為限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、第7款、第11條第1
項規定,支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為絕
對必要記載事項,欠缺記載者,即為無效之票據,既為無效
之票據,即非「證券」,自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
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(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0年度抗字第32
97號裁定參照)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竊如附表之支票,其金額及發票年
月日均為空白,依上開說明,即為無效之票據而非證券,自
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,是本件聲請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蘇雅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惠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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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26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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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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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甲○○ │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│空 白│空 白│V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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