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8
離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婚字第3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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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355號
原 告 乙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,未據原
告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秀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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