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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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2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 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,及自
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,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
384號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
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3項之規定,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
算之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昭煌
計算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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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項 目 │ 金 額(新台幣) │ 備 註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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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裁判費 │ 0 元 │免徵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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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地政規費 │ 5120元 │聲請人預納 │
│ │ │(96年1月29日預納4920元) │
│ │ │(96年4月4日預納200元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 計│ 5120元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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