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限期起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3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4號
聲 請 人 洪宏逸即品農商行
相 對 人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
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
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,經本院以民國96
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裁定准許等情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
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26號卷宗查明屬實。惟相對人迄未就前
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
屬資料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
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,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自應准許,
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昀匊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