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限期起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3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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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3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樓
相 對 人 乙○○
3號6
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聲請假處分事件,債務人聲
請命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
裁定對聲請人坐落嘉義縣番路鄉○○段552-80地號土地為假
處分在案,為維護聲請人合法權益,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
等語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處分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3
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相對人以上開土地
遭人已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,係屬
通謀虛偽意思及詐害行為,故向本院聲請假處分,相對人並
對聲請人提起訴訟,請求確認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
轉契約關係不存在,且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,目前經
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審理中。上開各情,有本院民事記
錄科查詢表附卷為憑,本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重訴字
第93號、96年度裁全字第2177號卷宗核閱屬實,故相對人業
就其假處分所保全之權利對聲請人起訴,是聲請人謂相對人
尚未對其起訴云云,並非屬實,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依法
洵屬無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馮澤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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