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返還土地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1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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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7號
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
陳偉展律師
被 告 寅○○
被 告 地○○
被 告 庚○○
被 告 己○○
被 告 戊○○
被 告 未○○
1號
被 告 丁○○
1號
被 告 戌○○
1號
被 告 午○○
1號
被 告 申○○
1號
被 告 亥○○
1號
被 告 辰○○
1號
被 告 酉○○
1號
被 告 天○○
1號
被 告 巳○○
1號
被 告 壬○○
1號
被 告 宇○○
1號
被 告 甲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被 告 子○○
號之1
被 告 卯○○
號之1
被 告 癸○○
號之1
被 告 辛○○
之2號
被 告 丑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364,6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73,9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其餘部分不
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慶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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