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國家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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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告 丙○○○
丁○○
之1
乙○○
戊○○
己○○
上五人共同
住雲林縣虎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
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所載案由關於「請求返還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請求
國家賠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所載案由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湘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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