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9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9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、丙○○、甲○○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
台幣284萬9,400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9,215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一法庭法 官 吳芝瑛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馮澤文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