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嘉簡字第435號
原 告 郭吳菊
吳萬仁
吳萬成
前列郭吳菊、吳萬仁、吳萬成共同
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
郭栢浚律師
被 告 凃彩雲 住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○00號 兼輔佐
人 吳延平 住同上
被 告 周文寶
吳素敏
吳淑蘭
吳明祐即吳添寶之承受訴訟人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劉凱梅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
(以下同)4,85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變更追加後
,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增加為612平方公尺,核定為918,000元(計
算式:612×1,500元=918,000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020元
,原告僅繳納4,850元,尚欠5,1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
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金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