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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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
黃煌文
被 告 鄭羽杉即鄭依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,780元,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4月22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50,347元,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
9期。
訴訟費用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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