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給付貨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福城科技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間給
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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