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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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636號
原 告 沈宜禛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追加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、葉
孟毅之繼承人、葉哲男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
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
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
,第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
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。
二、經查,原告民事追加起訴狀記載被告王孟陽之繼承人、葉孟
毅之繼承人、葉哲男之繼承人之個人資料不明,起訴已不合
程式,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追加被告
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
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本件相關戶籍資料已調得,請原告自行
前來聲請閱卷(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,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
件訴訟使用,請勿外洩)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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