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94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94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旻樺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陳芊瑜
上列當事人吳旻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
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
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5
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
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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