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遷讓房屋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榮宏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邱識琪
訴訟代理人 吳源裕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9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
500元,上訴人未繳納,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
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命繳納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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