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21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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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朴簡字第210號
原 告 鄭瑀昕
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
複 代理人 徐嘉駿律師
張容瑄
被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開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坐落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(下
合稱系爭土地)原為訴外人即原告祖母鄭阿招所有,鄭阿招
於民國81年將系爭土地提供給訴外人即原告父親鄭昇旺向被
告設定如附表編號1、2、3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(下合稱
系爭抵押權)作為擔保,於鄭昇旺先於鄭阿招死亡後,由原
告代位繼承系爭土地,而為系爭土地的共有人之一。鄭昇旺
與被告間於設定系爭抵押權時或設定前均無任何債權債務關
係存在,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系爭抵押權自亦不存在。縱
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,其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
消滅,被告既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行使抵押權,則
系爭抵押權自已逾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,故被告於系爭抵押
權消滅後仍未辦理塗銷,顯已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
行使,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,將系爭抵押權登
記予以塗銷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
第一類謄本為證(見本院卷第11-15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
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
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,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;
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之;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
者,得請求防止之;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,得就共有物之
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,民法第767條第1項、第821條前
段定有明文。又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權利存續期
限並經登記者,該抵押權係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,
於存續期限屆滿時,原定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者,基於
抵押權之從屬性,即應認該抵押權亦隨之消滅,抵押權人如
未塗銷抵押權登記,乃屬有礙抵押人對於抵押物之使用收益
情形,抵押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中段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
權規定,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登記(最高法院83年度台
上字第1055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,系爭抵押權並無擔保之
債權存在,則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系爭抵押權已於抵押權
存續期間屆滿後歸於消滅,又系爭土地上設有抵押權登記業
已影響其客觀上之交易價值,則抵押權倘已歸於消滅,而其
抵押權登記仍存在,自屬對於所有權之妨害,是原告本於系
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,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,應
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
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判決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,依強制執行法第130
條第1項之規定,自判決確定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,此
係因該項債務,僅在使原告取得被告已為意思表示之法律效
果,即可達執行之目的,如為宣告假執行,將使被告意思表
示之效力提前發生,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不合,不
適於宣告假執行。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附表:
編號 土地 原告之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登記次序:0000-000 權利種類:抵押權 收件年期:81年 字號:朴地登1字第014277號 登記日期:81年12月5日 登記原因:設定 權利人: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,000,000元 存續期間:自81年11月26日至91年11月25日 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(率):無 遲延利息(率):無 違約金: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鄭昇旺 權利標的: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:0002、0003、0004、0005 設定權利範圍: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:朴地字第003524號 設定義務人:鄭阿招 共同擔保地號:東岑段188、190、191 其他登記事項:(空白) 2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登記次序:0000-000 權利種類:抵押權 收件年期:81年 字號:朴地登1字第014277號 登記日期:81年12月5日 登記原因:設定 權利人: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,000,000元 存續期間:自81年11月26日至91年11月25日 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(率):無 遲延利息(率):無 違約金: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鄭昇旺 權利標的: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:0002、0003、0004、0005 設定權利範圍:全部1分之1 證明書字號:朴地字第003524號 設定義務人:鄭阿招 共同擔保地號:東岑段188、190、191 其他登記事項:(空白) 3 嘉義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2096分之235 登記次序:0000-000 權利種類:抵押權 收件年期:81年 字號:朴地登1字第014277號 登記日期:81年12月5日 登記原因:設定 權利人: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,000,000元 存續期間:自81年11月26日至91年11月25日 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(率):無 遲延利息(率):無 違約金: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鄭昇旺 權利標的: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:0013、0014、0015、0016 設定權利範圍:524分之235 證明書字號:朴地字第003524號 設定義務人:鄭阿招 共同擔保地號:東岑段188、190、191 其他登記事項:(空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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