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23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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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朴簡字第23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被 告 傅建龍
傅昱棠
傅昱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被告甲○○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
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
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
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
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甲○○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於原告起訴時
尚未成年,依法乃由其法定代理人林玉玲代為訴訟,嗣於訴
訟進行中,甲○○業已成年,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當事人本
人成年而消滅,訴訟程序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甲○○本人承受
,惟甲○○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,本院認有依職權命甲○○續行
訴訟之必要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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