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2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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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朴簡字第247號
原 告 蘇以馨
被 告 王尹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
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7%,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沈柏佑為結婚多年之夫妻,育有3
名女兒,詎自民國112年起,沈柏佑對原告態度轉趨冷淡、
深夜晚歸、多次要求離婚,原告於112年7、8月無意間發現
沈柏佑手機內有與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互稱老公、老
婆之親密對話及如附表編號14至16所示深夜相約約會之親密
對話,以及被告倚靠沈柏佑肩膀,後製寫上「這些年一直藏
在心裡」之照片、被告穿著黑色性感內衣露出乳溝之照片、
沈柏佑緊貼被告後背之照片。被告明知沈柏佑為有配偶之人
,卻仍與其有超乎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侵
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獨占權益,原告因此受
有重大精神痛苦,並罹患焦慮、憂鬱及失眠症狀,須前往診
所就診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
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 30萬元等語,並聲明:
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做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
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
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此項規定,於
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
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
項前段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
活為其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
幸福,而夫妻互守誠實,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
幸福之必要條件,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
務,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,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
福者,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(最高
法院95年台上字第90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,是以有
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,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,
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,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
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,難認並無以違
背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,則配偶之一方與
異性第三人間所為親暱交往行為,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
矩,則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,足以
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、安全及幸福,而侵害配偶之身分
法益。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,並非僅
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,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
交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,其行為已逾社會一
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,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
及幸福之程度,即足當之。
(二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被告與沈柏佑間對話紀錄、照
片、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7-57、77頁),而被
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民事訴訟法
第280條第1、3項擬制自認之效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
觀之被告與沈柏佑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,渠等以老公、老
婆互稱,內容不乏超越一般友誼的關心、問候,且附表編號
14至16之對話紀錄也顯示二人有深夜幽會之情形,另依原告
所提供之照片,被告與沈柏佑於合照時相互依偎、緊靠,堪
認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普通異性朋友正常交往之社交
行為之程度,此等逾越與異性朋友交往份際之情形,而對原
告基於配偶關係得以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、安全及幸福之
權利已有所危害,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
大,是原告依前揭規定,就所生非財產上之精神損害,請求
被告負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
(三)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,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,請求
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,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
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、所造成之影響、被害人痛苦之程度、
兩造之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狀況,以核定相當之
數額(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、51年台上字第223號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院審酌被告與原告配偶逾越正常社交
之往來,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,原告
長久婚姻關係遭受外遇侵害,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,兼
衡兩造身分、地位及經濟能力、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、期間
及加害程度、原告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,認為原告就被告
前揭侵權行為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,應以8萬元為適當。
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(四)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
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
又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
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,應認屬未定期限
債務,依上開規定,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,而
本件起訴狀繕本,業於112年11月2日合法送達被告(見本院
卷第65頁送達證書),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
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應予准
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8萬
元,及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
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
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,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,自無為准
駁諭知之必要。至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
,應併予駁回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
00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附表:
編號 LINE對話內容 1 被告:老公晚安(愛心) 沈柏佑:(愛心)老婆晚安 被告:放在你身上(愛心) 2 沈柏佑:我也會陪老婆 被告:一天比一天短 3 沈柏佑:老婆妳有滑倒嗎 4 沈柏佑:老婆,放心我絕對不會丟著妳不管 被告:不用再ㄢˋㄋㄞ(安撫)我了 5 沈柏佑:老婆你是我這輩子的摯愛,沒有你我真的不行 被告:你不累嗎,不為難嗎 沈柏佑:不累 6 被告:夾在中間你不為難 沈柏佑:不 被告:打這些話,我很難過很難過 沈柏佑:臭壞蛋接我電話 7 被告:我的是我的,我鬧,我吃醋,都好 沈柏佑:反正你是我的,謝謝 被告:你的現在式是蘇苡馨 沈柏佑:我不想聽這個 被告:你沒有一刻是真真切切屬於我的 沈柏佑:我顧好妳才是 8 被告:你可能覺得你很愛我,你的心在我這裡,委屈的應該是蘇苡馨。 沈柏佑:他委屈甚麼,反正我每晚也是很開心的去陪伴你們 9 被告:因為我太在乎你了,所有的事情應該要有一個停損點 沈柏佑:我只想要你聲音是這麼開心 10 被告:你也是她的 沈柏佑:我不想聽這個 被告:從認識到在一起,你沒有一刻是真真切切屬於我的,我很怕失去 11 被告:你選擇我,就注定你之後的兩難 沈柏佑:我選擇你,困難也會一一排除,沒有什麼事是不能夠解決的 12 沈柏佑:因為我愛你我就不會去胡思亂想 被告:老公 沈柏佑:(去龍溝,去哪裡都好)村莊廟口 13 沈柏佑:你先吃我先忙,出門注意安全 被告:老公(有愛心的貼圖) 14 (凌晨3:57) 被告:老公晚安 沈柏佑:老婆晚安 被告:謝謝你今天願意出來找我 沈柏佑:讓你那麼晚還出來,我當然願意 15 (晚上11:17) 被告:你有要來嗎 沈柏佑:有 (凌晨4:48) 沈柏佑:(愛心)老婆我到家囉 16 (凌晨0:29) 沈柏佑:抱歉老婆 被告:我等你 沈柏佑:謝謝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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