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拆屋還地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黃翁麗貞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邱茂典
邱茂在
邱大松
邱怡娟
邱怡珊
邱曉莉
邱子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0鄰○○路000 巷00○00號
邱榆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茂典等間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4,7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
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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