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小字第10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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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小字第109號
原 告 葉育豪
被 告 許○睿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許○慶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王○如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
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。
訴訟費用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
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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